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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,台州汽车租赁公司须向道路运管部门备案
发布日期:2012-06-29

汽车租赁业无人监管将得到改变

近年来,因为无需办保险、无需年检维修、车型可随意更换等诸多“无人管”的优点,我市汽车租赁业蓬勃发展。近日,记者从市运管处了解到,这种无监管状态将得以改变,自今年7月1日起,包括台州在内,全省汽车租赁公司均须向道路运管部门备案。

市运管处副处长陈友清称,根据颁布的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》,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向道路运管部门备案;准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,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日内将营业执照和用于租赁的车辆信息,向市、县道路运管部门申报备案,同时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。

据了解,凡不是租赁人所属车辆,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,一律不得用于租赁。此外,车辆租赁期间,因承租人、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、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、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、丢失等后果的,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。

陈友清提醒,针对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,消费者须注意在租车前,选择正规的租赁公司,并查看营业执照,了解可供车辆的车型、车况以及车辆的行驶证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有效性,以及租赁车辆的交强险、商业险、车险的投保情况;要签订租赁合同,仔细了解合同条款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;认真对待验车程序,检查车体外观及内部机器,并进行试驾,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;保存好租车公司开具的一些收费单据和合同副本,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。此外,汽车租赁公司也应要求租赁人提供身份证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、信用担保情况,并登记保全。

目前,市运管处正在全市范围内对汽车租赁企业和车辆进行调查摸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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